中国北京 去魅
"劳动改造"是我国数十年来坚持的加诸犯罪者身上的一项措施,单纯从这个词组
本身即可看出,劳动是为改造而服务的,劳动是手段,改造是目的。从理论上讲,作为
改造犯人的一种手段,"劳动改造"付诸实施的全部意义在于使犯罪者"洗心革面、重
新做人"。用我国《监狱法》上的话说,是"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
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组织犯罪者进行劳动成了监狱创收的一种手段,"创造经
济利益"成了劳动改造的最终指向。甚至于连监狱干警的收入水平、住房状况,都与犯
罪者的劳动效益挂钩。"改造"退居幕后,"创收"走上前台,这种本末倒置的对犯人
的管理方式,存在极大的弊病。监狱部门的精力大都用在如何利用犯人的劳动创收上来
,而忽视对其的改造与教育。
这种情况也引起了司法部的重视。从今年9月1日起,我国的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将开始在黑龙江、上海、江西、湖北、重庆、陕西6个试点省市正式展开。据《人民日
报》等媒体报道,这次监狱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在于将监狱原有的刑罚执行职能和生产
经营管理职能分开,建立以监企分开为重点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新型监狱工作
体制。
此次改革,要建立起两套既独立运行又有机联系的新型监狱工作体制:一套是新
型监狱管理体制,它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按照《监狱法》运行;另一套
是新型监狱企业管理体制,它的主要任务是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劳动场所和生产岗位,
可以参照《公司法》并结合监狱企业特点运作。
将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内设机构从监狱部门分离出来,告别过去的"监企合一"状
态,是我国监狱管理体制的一大进步,也是对《监狱法》精神的回归。我国的《监狱法
》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
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在实际的情况是,现在的很多地方尤其是边远地区的监狱,还要为经费问题而想方设法,这其中,加大犯人的劳动强度,就成了解决经费问题的一个不二法门。此次监狱体制改革,"将监狱所需的各
项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又被重新提出,作为改革后的监
狱经费模式。
另外,"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是出现在《监狱法》的第五章"对
罪犯的教育改造"中的。也就是说,劳动是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的一种,其目的在
于"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
《监狱法》同时规定,"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
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
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
的技术等级证书"。
在此次监狱体制改革之后,仍然会面临同样的问题:劳动密集型的
生产本身并不能提高犯人的"生产技能",而劳动时间过长,挤占了犯人自学以及对犯人进行教育、技能培训的时间。
我们也许有理由期待,此次监企分开只是监狱体制改革的一个开始,接下来,如何
缩短劳动时间、增加犯人接受文化、技术教育的机会将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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